檢核內容:
1. 學生修業符合課程綱要修畢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者,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,發給畢業證書。
2. 學生修業期滿,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,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,而未符合相關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3.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,成績及格者,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。
4. 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,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相關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依據法規
1.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6條
2.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
3.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3條
佐證資料
1. 畢業證書簽領簿或其他足以證明佐證資料
2. 修業證書領取事由。
自評結果:
| 符合 | 部分符合 | 不符合 |
| 2.5分 | 1.25分 | 0分 |
| ✓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