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核內容:

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或學校另訂辦法至少應包括:

1. 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

2. 定期學業成績評量補行考試之評量方式、成績採計及登錄。

3. 學生學習支援系統實施基準及方式

4. 學分(成績)抵免之審查、測驗及科目等規定。

5. 德行評量之獎懲項目、事由、程 序、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。

6. 學生請假規定。

7. 重修、補修之實施時間、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(註: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班) 。

8. 學生減修之規定(註: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班) 。

9.重修、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(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班)


依據法規

1.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、 第6條、11條、13條、 15條、16條、第21 條、第22條、第23 條、第24條

2.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 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4條、第6條、第13 條、第14條、第17 條、第19條


佐證資料

1.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

2. 訪談學生


自評結果:

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
2.5分1.25分0分
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