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核內容:
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或學校另訂辦法至少應包括:
1. 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
2. 定期學業成績評量補行考試之評量方式、成績採計及登錄。
3. 學生學習支援系統實施基準及方式
4. 學分(成績)抵免之審查、測驗及科目等規定。
5. 德行評量之獎懲項目、事由、程 序、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。
6. 學生請假規定。
7. 重修、補修之實施時間、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(註: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班) 。
8. 學生減修之規定(註: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班) 。
9.重修、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(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班)
依據法規
1.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、 第6條、11條、13條、 15條、16條、第21 條、第22條、第23 條、第24條
2.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 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4條、第6條、第13 條、第14條、第17 條、第19條
佐證資料
1.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
2. 訪談學生
自評結果:
| 符合 | 部分符合 | 不符合 |
| 2.5分 | 1.25分 | 0分 |
| ✓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