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核內容:
有調整學業成績評量及格基準者,除 依本辦法或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,得擬具計畫,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,並妥為保存(註: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, 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,並 積極協助其課業,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)
依據法規
1.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
2.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
3.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
佐證資料
1. 調整學業成績評量及格基準 者會議紀錄
2. 教學研究會會議紀錄
3. 行政會議會議紀錄
自評結果:
| 符合 | 部分符合 | 不符合 |
| 2.5分 | 1.25分 | 0分 |
| ✓ |